台北市愛兔協會保育組長/郭守庭
從寵物店小動物販售現況
看現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的缺失
低生育、飼養寵物成主流
日前行政院公佈台灣新生兒的生育率跌破一,台灣已經成為全世界最不喜歡生養小孩的國家之一,但伴隨低生育率而來的就是民眾寵物飼養率的大幅提高。飼養動物需求的提高也讓台灣各都市的寵物店一間接著一間的開設,一時之間整個產業似乎榮景可期。
小動物成店內主流
這些新開的寵物店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現象,那就是店內的活體銷售,絕大部分多是貓咪、鼠兔、兩爬、水族類等等非犬類的小動物,這是因為養狗的人變少了嗎?還是因為狗狗不受人疼愛了呢?其實都不是,主要原因是現行法令制度中,販賣犬隻需要執照並接受主管機關管理與規範,致使大部份的寵物店為了省麻煩,乾脆不賣狗,轉而販售其他類的小動物。
同時也由於人口集中都會的現象,使得有意飼養動物的飼主們,無論在空間或時間條件的限制下,而傾向將飼養對象轉為這些較適合在公寓飼養、不產生噪音、不需要長時間陪伴的小型動物。尤其是基於感情投射原理,哺乳類的貓、兔、鼠幾乎成為了都市年輕人的飼養主流,也因為價格因素,更讓大量的寵物兔、寵物鼠成為入門飼養動物。
寵物店販售現況
當這些小型哺乳類動物成為飼養主流後,加上並無相關法令規範約束,使得國內各寵物店開始爭相銷售各類活體小動物。更有甚者,為了豐富所謂的「商品陳列」,因此不斷加入兩棲、爬蟲、水族、鳥禽等等不同型態的動物,甚至非法走私保育類動物,使得規模較大的寵物用品店變得猶如動物園一般。由於小型哺乳類動物(如鼠、兔類)的生育率高且繁殖門檻低,店家來源大多為私下繁殖後再進行銷售,店內小隔間或店主家裡就常成了繁殖場,部分業者會另外再租個小公寓,做起私人繁殖與批發生意的外快。在沒有法源規範與主管機關的衛生管理下,其所販售的小動物衛生與健康情況十分不良。大量繁殖的結果導致市場對於小動物定位變成「價格取代價值」,生命被當作如便利商店架上的民生消費品一樣大量消耗,當金錢價格取代了生命價值後,消費者與社會大眾對於小動物的認識也變得相對膚淺,當小動物生病或不想養之後隨即丟棄,完全忽視了人類面對生命該有的尊重態度。
拋棄式繁殖、欠缺法令約束
今年七月初,台中某私人繁殖場以即將停業為由,將繁殖場內數十隻生病的兔隻轉給中區兔友,試圖以認養的名義來掩蓋其照顧不周的事實。這數十隻病、老、傷殘兔因種種因素輾轉由愛兔協會接手照顧與安排送養。但根據協會後續調查發現,該繁殖場其實根本沒有停業的打算,只是因為治療這些病、老、殘兔的醫療費用遠高於其銷售價錢,在利益前提的商業考量下,轉而利用民眾單純的愛心來幫忙處理,而該繁殖場隨後也換個名稱及網址繼續營業。面對如此惡性重大的商人,現行法令僅有動物保護法可依照顧不周予以罰鍰,只因其所繁殖與銷售的並非犬隻,無法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對繁殖場進行取締與勒令其停業,讓關心本案的動保團體與執法人員相當扼腕。
寵物店內銷售環境
通常店內待售的小動物(如鼠兔類)都是數隻或數十隻被一起塞在擁擠的玻璃箱內,店家任其相互踐踏與啃咬;幾十隻小兔搶用髒汙發霉的小水瓶;玻璃箱內飼料、墊料與排泄物混雜在一起等現象十分普及,也由於這樣錯誤的飼養情況普遍,導致社會大眾逐漸認為這樣的環境是正常的,因此買回家的小動物很容易染上黴菌與疥癬等皮膚病。許多剛滿兩週的幼兔在離乳未完全時即被強迫離開母兔,加上大量的球蟲感染也讓這些小生命經常在被購買回去後數月內死亡,而死亡後的補償心態又再次促成購買行為,進而讓寵物店成為導致小動物死亡的惡性循環。更由於缺乏管制導致小動物價格低廉,店內基於成本考量根本不願意對其販售的動物做健康管理,生病即丟棄,或者是小動物長大了、不再可愛了、沒賣相了,就淪落到被拋棄或當作滿額禮贈品的命運。
可以改變,請試著改變
在台灣,小型哺乳類動物(如寵物兔)脫離過去經濟類動物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國內經濟類兔口產業自民國七十七年的十六萬頭逐次萎縮到九十三年的三萬隻不到(台灣畜產知識庫),甚至到近幾年的一萬五千隻以內,其中絕大部分為提供各醫學研究單位使用的實驗用兔以及特定用途(眼科研究)的雷克斯兔,當下小型哺乳類動物的寵物化已是不爭的事實,主管機關有必要正視小型哺乳類動物在動物保護法下的生存權,而面對社會飼養寵物風氣改變時,我們建議可根據以下步驟來逐步進行:
一、檢討法令定義
台灣自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歷經各動保單位與立委的多次修正增補後,相關法令與罰則也日趨完備,但過去各階段修法時,大家都忘記同時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進行補足與強化。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本為寵物業者上下游(含活體販售)管理之源頭,內容明訂業者應有之規範以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但該法案在立法時卻將法令適用範圍限於犬隻,而形成了作繭自縛的現象,大開犬隻以外的活體販售方便之門,導致目前全國各寵物店業者大肆進口、走私、私自繁殖各類活體動物甚至於保育類動物,而店內只要不賣狗,其銷售環境與來源均不受管制與約束,因而弊病叢生。
二、合理規範寵物種類
管理條例之母法──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項之精神明白指出「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因此無論於情、於理、於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都不應將其他小動物排除在外。法案名稱既然稱為寵物業管理辦法而非犬隻銷售管理辦法,那麼條例本文內的「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自當修正為「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營業場所內之待販售寵物」,或至少定義到與人類感情投射較相近之「泛哺乳類動物」,以符合母法精神以及法案名稱精神。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小小一句話看似單純,卻也讓每年數十萬計的其他類小動物因此而遭殃。缺乏管制導致的大量繁殖,讓價格低廉的動物淪為隨買隨丟的消耗品,也讓消費者(通常為年幼飼主)對生命價值逐漸麻痺,因此適度的重新定義法令適用規範,可以有效的約束店家銷售與繁殖行為。
三、保障合法、活體銷售道德除罪化
若說要全面禁止動物繁殖與銷售,那樣的訴求的確太過烏托邦,畢竟寵物銷售本來就是動物整體產業的一環,完全禁止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麼取而代之的就是有效的管理,而有效的管理的出發點就在法源,有了上述兩點的法源與規範後,業主照規則銷售、主管機關照規則管理、民眾自然就不需要每天看著店內的小動物活體集中營,而逐漸麻痺自己對動物關愛的本能。當優良合法的寵物業者被保障與表揚、非法的寵物業者被輔導與改善,惡劣的繁殖者即可被糾舉與制裁。當合法寵物業者透過銷售行為對社會大眾進行認識小動物與愛護動物的教育時,店家將不再只是單純的活體銷售,而是成為動物保育推廣機制的一環。寵物業者也無須再背負「活體販售」的道德罪名。
四、建立價值而非建立價錢
當法源形成保障與約束後,合法業者避開了私人大量繁殖的惡性競爭,民眾將可購買到健康有保障的小動物,合理的小寵物售價自可除去許多衝動性飼養、小朋友拿零用錢私下買來偷養等等的潛在棄養行為,進而有效減少各種棄養機會。未來寵物店對於小動物的業績來源就不會只是那區區幾百元的販售價格,而是購買後因寵愛與照顧而帶來的附加價值,例如標準的寵物籠舍銷售、更精緻的飼料與耗材、寄宿美容等服務的擴大、小型動物醫療需求等等多元價值的產出(可參考貓狗受寵之後的產業價值鏈)。整個小動物產業轉型與提升後,業主不再只是拼活體銷售的價錢,而是追求真正符合飼主需求、寵物照顧以及教育的多元化產業。
五、協助公益網絡
當小動物的活體銷售不再氾濫之時,小動物本身售價不再是店家主要獲利來源,店內展示活體的機制也將隨之轉型,因此可預見的是部分店家會將其展示空間轉型成為提供民眾或公益團體送養的愛心小站(可參閱寵物公園板橋店、鼠來寶麻糬屋等),透過吸引民眾認養、舉辦小動物送養會,或與公益團體合作活動等方式增加來客數,刺激周邊商品的銷售量,達到營利與公益雙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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